原则上具有陕西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陕西省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有陕西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陕西省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非陕西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提供居住证,也可在统筹区(本市)参保。
二、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三、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户籍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
需要注意的是:
这里所说的都是2022年1月1日起出生的新生儿的参保缴费政策,而今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还是执行老政策,不需要缴费;比如:10月20日出生的孩子,不需要缴今年的费用,但在孩子出生的90天内应该缴纳明年的费用320元,享受明年全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资金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执行。
二、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资助后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
三、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四、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集中缴费期之后,还需要参加居民医保的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财政补助部分。
时间段:
待遇享受期规定:
重复缴费
错缴异地
当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年度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已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则不予退还。
补充说明:参保人集中缴费期缴费参保,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予以退费;待遇期间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不予退费;待遇期开始后,无论是否享受相关待遇,均不予退费。
温馨提示
2022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从9月至12月,具体缴费时间以各市医保和税务部门对外公布时间为准,同时,要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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