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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一看守所辅警受贿细节披露!

靖边人物 2174阅读
从凌
从凌Lv.10楼主+关注
2021-09-09 14:48 来自靖边

日前,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一份起诉书,起诉书披露神木市看守所辅警贺强的受贿细节。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神木市**局看守所辅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路**巷**号,现住神木市**庄小区,于2021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监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受贿案,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系神木市**局看守所辅警,在管教岗工作。2013年4月至2019年11月,犯合同诈骗罪的服刑人员王某某在神木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为能在监管、生活事项等方面得到特殊关照,于2017年3月份就“特殊关照”一事与贺某某口头达成一致,承诺给予贺某某5万元,贺某某遂向其提供了其妻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2948650648676),后王某某电话联系其朋友刘某某、周某某,刘某某于3月30日给该账户存款1万元,周某某于同年4月11日给该账户转账3万元。2017年12月份,王某某再次承诺给予贺某某5万元,贺某某向其提供了其妻子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412000185397324),王某某电话联系其朋友焦某某后,焦某某委托刘某某于12月24日给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

收到上述款项后,贺某某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8年4月份,贺某某因患病请假外出,王某某遂无法到特殊照顾,便找到同在看守所工作的贺某某的弟弟贺某某,威胁要举报此事,贺某某担心事情败露,遂给王某某写信承诺退还3.5万元或4万元,希望了结此事。2019年11月份,贺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王某某的姐姐王某某退还5000元,委托贺某某给王某某退还现金3.5万元,共计退款4万元,剩余5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我院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工作证明、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便利,收受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信息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本文编辑:靖边在线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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